唐山365体育官方版app下载内设机构设置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7:30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行政事务。承担政务信息、信息化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机要保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规处(科技外事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政策咨询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

(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海洋、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组织国土空间规划方案征集、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管理。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唐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防沙治沙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起草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市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城市设计管理处。负责建设用地及城市设计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及城市设计规划管理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导则和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城市设计、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项目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提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县乡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负责指导县(市)、乡镇、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相关工作。负责城(镇)区外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相关的规划工作。

(十四)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方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综合等相关专项规划;审核相关市政设施规划成果。承担线性工程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提出市政规划条件,核发市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定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市政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市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六)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七)矿产资源管理处。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核、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指导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八)海域海岛管理处。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拟定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九)海洋预警监测处。拟订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海域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参与建设和管理市级海洋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地理信息管理处(国土测绘管理处)。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唐测绘。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十一)森林资源管理处(林长制工作处)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草原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森林旅游工作。负责市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林长制实施工作,组织全市林长制监督检查和考核,承担林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向市级总林长或市级林长报告本辖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市总林长或市级林长决定事项,承办林长会议,协助市总林长和市级林长履职尽责。

(二十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全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三)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湿地管理处。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拟订全市省以上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市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四)森林与草原火灾预防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五)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的申请与受理;负责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审批信息统计、公告、公示;审批结果公开。

(二十六)群众工作处。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答复信访人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复查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负责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教育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群众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办理上级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十七)执法督察局。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联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局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并监督专项收费票据的使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